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非油气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抓紧时间部署2018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组织辖区内矿山企业,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规范填报《2018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和《2018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做到一证一表。对虚报、瞒报、拒报的矿山企业,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要求处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表》总体要求,认真做好矿产资源统计报表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按时完成工作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工作步骤

  (一)各矿山企业根据年度开采情况填报《统计表》,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加盖填报单位公章的《统计表》报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完成《统计表》的审查工作,并通过“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http://kczytj.mlr.gov.cn/)”完成录入和核对工作。及时将本县(市、区)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上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上报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三)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本市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报送至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019年2月28日前报送开发利用情况数据储量部分及其它报表(见自然资办发〔2018〕39号文附件2、附件3)。

  三、注意事项

  (一)自然资源部已对我省2017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数据进行了修正,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联系,取回修正后的本市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再分发到辖区内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统计表》储量部分的填报应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相衔接,并与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储量统计数据库中矿区编号、采矿许可证号、空间坐标应填写准确完整。

  (三)储量数据中“年初保有”资源储量与“矿山储量年报”中数据不一致的,必须在“勘查增减”栏内调整,不得直接更改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中的“年初保有”资源储量。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的审查,将统计数据中的矿山企业数、矿石产量等数据与本地区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中的采矿权数、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产能进行认真核对,加强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有效措施缩小差异,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实名加入“广东矿产资源统计直报”工作群(QQ:454704955)。

  联系人:边俊景,电话:020-38811578

  杨  培,电话:020-87760560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非油气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39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