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我厅“原由省政府审查并转报自然资源部审核的国管项目用海审核”等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现予以通告(事项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
类别 |
实施部门 |
省级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原由省政府审查并转报自然资源部审核的国管项目用海审核 |
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广州、深圳市审查后直接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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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省级审批权限 |
委托广州、深圳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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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填海50公顷以下、围海100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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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征收 |
省自然资源厅 |
海域使用金征收 |
广州、深圳市审批的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 |
广州、深圳市所批用海项目应缴纳地方国库部分的海域使用金,由广州、深圳市收缴后上缴广东省国库。 |
5 |
其他 |
省自然资源厅 |
广州、深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审核 |
委托广州、深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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